租屋申报所得税 有条件
中区国税局表示,纳税义务人、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,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者,其所支付的租金,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。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
国税局官员说明,不是所有的租屋都能够申报所得税,申请人若要把「房屋租金支出」列举到综合所得税的扣除额中,需满足以下条件,包含一、租屋是以「自住需求」没有营业使用;二、租屋人须是本人、配偶或受抚养的直系亲属。只要能提供住宿费缴费收据,也都是可以申报在你的租金列举扣除额中。
另外,在列报时要提供两文件,一、承租房屋租赁契约书,以及支付租金付款证明影本。二、课税年度於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,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,供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切结书等文件。